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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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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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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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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57:28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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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7:57:2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112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1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1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月的,按照4511/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211日(含本日)至202212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112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21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21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211日(含本日)至202212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025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015/月、5012.5/月、4010/月、3007.5/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月、120/月、110/月、100/月,从20221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112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21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21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2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211日(含本日)至202212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112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21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月、231/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2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在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其重新享受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原享受标准根据收监执行期间各年度待遇调整政策调整后的数额予以确定,今后按照规定的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如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因未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导致多发的待遇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四)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2210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21130日前将《2022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见附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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